法律分析:標準為:首套面積為90平米及以下的,稅率為1%,首套面積大於90平米的,按1.5%征收;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米及以下的,稅率為1%,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米以上的,稅率為2%。如果是三套及以上的,不論面積大小,稅率按3%征收,不享受任何優惠。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準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準略有出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