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地質調查隊經常性支出等相關經費列為本級財政支出,項目經費按實際工作量核定。引入市場機制,優化承辦機構。
(2)中國地質調查局應加強相關技術、質量、成果管理和社會化服務,以直屬單位為依托,建設壹支精而強的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省級政府也要盡快建設壹支強大的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中國地質調查局通過項目聯系提供業務指導。
(3)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資的良性循環機制(包括:多渠道投資;引導財政對社會資金的投入;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主要通過招標方式;基金認定的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以市場方式出讓,中央和地方勘查基金按比例補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建立省級勘探基金;允許礦山企業據實繳納礦產資源勘查費用)。
(4)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包括:企業新建礦山或礦區必須投資勘查或有償取得采礦權;鼓勵礦山企業探采結合;鼓勵地勘單位和社會資本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各種所有制的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探礦企業)。
(5)培育礦產資源勘查市場(包括:建立我國統壹、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培育資本市場和中介機構;完善礦業權和礦產儲量評估機制)。
(6)國有地勘單位改革要遵循政企分開的原則,加大力度,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加強引導,落實社會保障政策,解決房改資金和基建債務。
(7)擴大地質領域的對外開放。
(8)增強地質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地質科技進步,積極發展地質教育,加快地質人才培養。
(9)提高地質工作管理水平,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科學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計劃,搞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加強礦業權管理,發揮地質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009年2月14日公布的《第二輪中國礦產資源規劃》指出,構建地質工作新機制,充分發揮公益性地質工作在商業性礦產勘查中的導向作用。
(1)完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之間的聯動機制,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勘探開發緊密銜接,良性循環。地質勘查、礦業權市場建設和地勘單位改革相互配合,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和引導多元化社會資金勘查礦產資源。
(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用於國家確定的重要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降低商業性勘查風險,引導社會勘查資金投入。
(3)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培育和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確立企業在商業性勘查中的主體地位,營造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