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反映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撥付情況,在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增設第415款“油品價格調節基金收入”,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增設第415款“油品價格調節基金支出”。價格調節基金的解繳和核撥分別使用以上收支科目。四、價格調節基金由原油生產企業代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監繳,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價格調節基金在原油生產企業與原油加工企業原油結算環節征收,原油加工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隨同原油價款壹同列入成本費用;原油生產企業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置“油品價格調節基金”明細科目核算。各原油生產企業應按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申報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情況,由專員辦開具“壹般繳款書”,於每月終了後15日內繳入中央金庫,並將解繳的數字填列在《財政部派駐機構財政征繳工作月報表》(壹)“征收非稅收性專項收入”欄“油品價格調節基金”項內。
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原油生產企業,可按年征收總額的2‰提取手續費,並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五、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六、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補助承擔農機田間作業的農機服務組織。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根據上壹年基金的實際繳庫金額,於下壹年初分兩次撥付農業部。農業部根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農作物上壹年種植面積和機耕、機播、機收作業量,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後下達資金使用項目計劃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行政管理部門,並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業部下達的資金使用項目計劃中明確的農機作業任務和補助資金數量,逐級下達到市、縣農機行政管理部門,並由市、縣農機行政管理部門以作業合同形式將補助資金分解落實到承擔農機作業任務的農機服務組織。具體操作細則由農業部商財政部、國家計委另行制定。七、農機服務組織收到專項補助款後,應相應沖減有關費用,降低田間農機作業費、柴油機排灌費等費用。具體的田間作業收費標準由各縣(市)物價部門根據補貼情況制定,並監督執行。八、各原油加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價格調節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九、各原油生產企業應認真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工作,不得滯留和占用。十、各農機服務組織要充分發揮補助資金的作用,提高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和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業機械化利用率和規模效益,降低單位作業成本,有效控制農機作業收費標準,減輕農民負擔。十壹、農業部除了向財政部、國家計委申請資金,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外,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向財政部、國家計委報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決算,並配合財政部、國家計委做好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十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應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為了保證基金的及時足額入庫和按規定管理使用,日常征收入庫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分別由財政部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如發現有關單位不按規定征繳和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按有關財政法規進行處理,並報告財政部、國家計委。十三、本辦法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今後如原油壹、二檔價格並價,將另行研究油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