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浙江省高新技術促進條例

浙江省高新技術促進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加快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及其產業化和與之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是指科技含量高,應用性強,具有創新性、先導性等特征,能促進現有產業改造提升或者轉化為新興產業的技術。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國家規定認定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是指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高成長性等特征,能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產生重要作用的產業。第四條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作為重要戰略任務,制定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規劃,確定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稅務、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與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相關的科技信息、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開展政策咨詢,提高服務水平。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資金重點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領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大科技經費的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科技經費的投入,重點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的扶持力度。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經費投入、使用、監管的體制機制,組織開展對財政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的後評估工作,加強對科技經費投向的整合和監管,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益。第十條 擁有高新技術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等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知識產權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出資各方依法約定。第十壹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職務科技成果依法自行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經費,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其中對關鍵研發人員和為轉化作出重大貢獻人員的獎勵應當不低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得的稅後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應當在項目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經費,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或者參照該比例給予壹次性獎勵。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股權投入方式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采取股權或者出資比例的方式,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采用股權獎勵方式的,其用於獎勵的股權應當占該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申請認定制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壹百五十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