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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法律主觀: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第三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金的安全。第四條各類社會保險基金要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基金,財政部門不得用基金平衡財政預算。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規。第六條規範財務管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壹)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月、季、年度相互對賬制度,及時核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的基金,保證財政專戶基金與收入戶、支出戶基金帳、帳款、帳實相符,並及時傳遞數據和憑證。(二)實行全額結算、全額繳撥的辦法,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和及時劃轉撥付。(三)各類社會保障基金要分類建帳、封閉運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認真做好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和數據記錄工作。第七條加強結余基金的管理。經辦機構年初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基金結余分配計劃,結余基金除預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轉存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活期存款應按國家規定的同期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基金結余較多的單位,經辦機構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結余基金安排建議。第八條強化內部監控工作,實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信息化。(壹)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建立內部監控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自身內部監督。基金狀況依法應當公布、公開的,要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二)要建立參保人員和參保繳費情況信息庫、個人賬戶數據庫、基金管理數據庫,依靠信息化手段,開展基金管理社會公示,方便查詢和有效監管。(三)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妥善管理各種相關業務和會計檔案,為實施監管提供基礎性條件。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