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備案號:012000010)
第壹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中國人壽千禧理財養老保障(分紅)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附條款、聲明、意見和批文,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和其他書面協議組成。
第二條保險範圍
凡出生六個月以上,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視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其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本保險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合同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並出具保險單之日起生效。除非另有約定,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之日。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日止。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公司應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存續至每滿三周年生效日,本公司給付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的5%。
2.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身故:身故保險金=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1+0.05×(保單年度-1)};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限屆滿後身故:身故保險金=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1+0.05×繳費年限)。
第六條獎金事宜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將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上壹會計年度分紅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年的分紅方案。如果公司決定在本合同中有紅利分配,紅利將分配給被保險人。
投保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以下任意壹種分紅方式:
1.現金收款;
2.累計利息:股息留存在公司,以復利形式累計,股息累計利率由公司每年公布。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擇分紅處理方式,公司將通過累計利息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7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況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吸食、吸食或註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陽性)或患有艾滋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起180天內疾病身故;
8.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及其引起的疾病。
無論發生上述情況,本合同都將終止。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未交滿兩年保險費,公司將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年繳、半年繳、月繳,保險費的繳納期限分為十年繳、二十年繳、三十年繳,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九條首期付款後,保險費交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壹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以下規定交付給本公司:
1.年度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年度生效的相應日期;
2.半年保費的交付日期為合同每六個月生效的對應日期;
3.每月保險費的交付日期應為每月本合同生效的相應日期。
投保人未按上述規定日期繳納保險費的,寬限期為次日起60天;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超過寬限期仍未支付保險費,本合同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中止生效。本合同在中止期間不享有公司紅利的分配。
第十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自本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聲明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報告,申請復效合同。經本公司同意,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利息、貸款及所欠利息的次日起恢復效力。
如果雙方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未能達成協議,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未交滿兩年保險費,公司將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壹條說實話。
本公司在訂立本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並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書面詢問,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於本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責支付保險費,也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責給付保險金,但可以退還保險金。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壹人或多人作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如果有幾個受益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等額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當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被保險人必須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外,因通知延誤而增加的查勘費用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擔。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請
1.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身故的,受益人為投保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1.保險合同和最近壹期保險費的支付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證明和資料。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存續至每滿三年的生效日,被保險人作為投保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以下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和最近壹期保險費的支付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及上述證明、資料後,應當在與投保人就保險金給付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將向投保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合同當時有現金價值,申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貸款,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現金價值扣除未交保險費、貸款及利息後余額的70%,每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貸款及利息應在貸款期限屆滿之日償還。如果貸款未能按期償還,利息全部並入原貸款金額,視為再次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消未付的保險費、貸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繳納保險費、派發紅利和返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欠交保險費或保險單的貸款尚未還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和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申請人可以填寫變更申請,提出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經公司批準後,公司將簽發壹份批準表格或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協議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住所或通訊地址的變更
申請人的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公司。如申請人未能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會根據申請人最後為人所知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出有關通知。
第十九條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壹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險時,應在投保單上填寫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有錯誤,公司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其真實年齡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過兩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糾正並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按照實際繳納和應付的保險費比例支付保險費。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4.若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導致分紅分配不足,本公司不作任何賠償;如果實際分配的紅利超過按其真實年齡應分配的紅利,公司有權追回多分配的紅利。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終止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申請人可以請求終止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當填寫解除本合同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合同、最近壹次保險費繳納證明以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本合同在公司收到終止合同申請時終止。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將退還已收的全部保險費,但投保人通過本公司體檢的,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未交滿兩年保險費,公司將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21條爭端解決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由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壹:
1.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解釋
本條中術語的定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每年(或半年或半月)生效日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或半月)生效日的對應日。
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艾滋病: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
HIV: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定義應以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基礎。如果艾滋病病毒抗體在血清學檢測中呈陽性,就可以確定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逾期保險費或貸款的利息,根據逾期保險費或貸款的金額、過去的天數和利率復利計算。利率由公司每年公布壹次。
手續費:指每份保單承擔的平均營業費用和傭金,以及本公司對保單承擔的保險責任收取的費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