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在不同的國家(地區)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國叫投資管理企業,在美國叫基金管理企業,在日本叫投資信托企業,在中國臺灣省叫證券投資信托企業,但職責基本相同,就是基金資產的運用和管理。
基金經理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基金收益的質量取決於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資格,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壹定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經理的資格有不同的標準。壹般來說,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必須按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證券投資信托法律法規,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後,才能取得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核的內容包括:基金管理企業是否具備壹定的資本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和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是否有專門的人員和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是:運用基金資產,按照基金合同的規範,投資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將基金的會計賬簿保存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每個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基金合同的規範,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