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壹)用人單位按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職工按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統計部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為基數繳納。
職工個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三)退休人員按最低繳費年限制度繳費。
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實際繳費年限為12年(即144個月)。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軍齡,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已參加工作並經人社部門認定的退役士兵和復員軍人軍齡,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繳費年限視同不高於男18,女13。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壹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至規定年限;壹次性繳費費率,用人單位職工為本市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參保費率之和(即10%),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5%或10%。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繳費期限達不到要求的,應付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本人原因導致繳費年限達不到要求的,應繳納的費用由本人承擔;用人單位主體消失的,應付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可選擇按5%或10%的費率繳費,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十壹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的比例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第十二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壹)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的;
(4)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