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占地補償
國家建設用地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我國沒有統壹規定,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對占用電線桿的補償,可結合具體的占用損失,參照以下補償標準計算。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征地補償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要求在征地補償中采取多種措施,進壹步規範征地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壹)補償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統壹的征地年產值標準和各區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壹年產值或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相同,使征地補償處於同地同價。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確保補償費用按時足額發放,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完善征地補償前置制度。市縣組織用地審批時,根據征地規模和補償標準,計算征地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先行支付預存征地補償費;對於土地出讓提供的城市建設用地和個別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當地政府將預存征地補償款。土地依法批準後,根據批準情況及時計算征地預存補償費,多退少補。征地補償款也要在各地合理分配。通知規定,征地批準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並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行為。
(二)農民社會保障
《通知》要求,采取多種安置渠道,優先安排農業安置,規範剩余土地安置,推動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2萬元/畝。本著“誰用地誰負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寬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應被新農保替代。在壹些通過土地整理增加了耕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了較多流動土地的農村地區,征地時要優先安排農業安置,為失地農民安排新增耕地或流動土地,使其擁有壹定面積的耕地,維持基本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同時,也要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並與相關部門通力合作。當前,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關鍵是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本著“誰用地誰負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寬社會保障資金渠道。《通知》強調,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也要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替代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3)補償工作要求
《通知》對征地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解決被征地農民住房問題、規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通知》要求,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拆後建,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強制拆遷行為;房屋拆遷合理補償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樣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被拆遷農民住房問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同時,要認真做好用地審批前的告知、確認和聽證工作,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簡化征地報批後的實施程序;強化市縣政府在征地中的主體責任,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政府的統壹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征地批準後的反饋制度。建設用地審批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上報送系統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征地審批完成情況。
占用電線桿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