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承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變更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合同造價、工期、質量標準、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實質性條款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承包單位或承包商對合同文本有異議的,以備案合同為準。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範和標準,及時制定並公布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或者定額計價方法,並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但兩種計價方法不得在同壹項目中混用。
第三十壹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完成審查。
第三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後,由承包單位在10日內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支付。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以依法主張權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為由拖欠工人工資。
承包單位和承包商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資情況是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實行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實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商還應提供等額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合同雙方的委托,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