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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和範圍的政策規定

城鎮居民報銷比例:

(1)普通門診補償

報銷比例50%: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實際報銷金額計算400元/人)

(二)特殊疾病門診補償

備註:

1,序號為12-18,累計住院費用14萬,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其他特殊疾病按各自封頂執行,不享受連續繳費激勵機制或大病保險待遇。

2.參保滿壹年且連續參保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6萬以內)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費用比例在原基礎上每滿壹年提高壹個百分點,最高可提高到五個百分點。

3.門診特殊疾病及治療項目的臨床確認,由市、縣(市)指定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組織,由相關專科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醫師負責做出診斷;但市級參保人員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特殊疾病臨床確認由福州市第壹醫院、福州市第二醫院、福建省立醫院組織。

(3)住院補償

備註:

1,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標準依次遞減100元,直至降至零。全省聯網,市外就醫,市外住院都按第壹檔執行。

2.符合我省計劃生育規定的城鄉女性參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順產、剖宮產)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實際報銷金額)為800元,但病理性產科醫療費用仍按正常住院補償待遇執行。

員工報銷待遇:

(1)個人賬戶轉賬;

(2)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3)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基金支付;

(4)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

(5)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享受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待遇。

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

(1)起付線和封頂線

(2)統籌基金支付比例、保險對象、門診特殊疾病和治療項目費用。

(3)特殊疾病支付的特殊規定

1,高血壓、糖尿病每種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4500元,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償期)每種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8000元(含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和個人負擔部分)。

2、被保險人患兩種以上門診特殊疾病按壹種起付標準計算。參保人到實行藥品零差率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看特殊疾病時,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的藥品費用取消起付線,由統籌基金按比例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