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由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演變而來的。
1991年,國務院以(國發〔1991〕33號)下發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文件規定:除基本養老保險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
1993年4月,省公司以晉電勞字〔1993〕19號文印發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要求所屬各單位在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中,要使補充養老保險與儲蓄性養老保險同步、同標準執行。補充養老保險的標準要依據企業的經濟情況,經過測算確定,同時結合職工個人的收入水平,確保補充和儲蓄的標準壹致;要建立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臺賬、登記卡,將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填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並由職工確認後簽名、蓋章。收繳的保險費由保險的承辦人員存入在當地銀行開設的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2000年,國務院決定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企業繳費部分給予稅收優惠。
2004年1、2月間,勞動保障部相繼制定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制定頒布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體現了國家政策支持、企業自主建立、市場管理運營、政府加強監管的原則。
2004年5月,省公司按照勞動部頒布的第20號令、第23號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04]64號)及國網公司有關規定,起草了《山西省電力公司企業年金實施辦法》,經公司職代會集體討論通過,正式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我公司隨後印發了《太原供電分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對企業年金提取比例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即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壹(8.33%),上繳至省公司,由省公司上繳國家電網公司統壹管理運作。國家電網公司按照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報送了方案。
2006年9月,勞動保障部印發了《關於進壹步堅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34號),第壹次明確提出“勞社部令20號、23號頒布前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要求將以前建立的企業年金,移交給具有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
2007年8月,國網公司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規定,召開會議將企業年金移交各網省公司自行管理。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
分公司從93年7月起建立了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均按本人工齡每年壹元同步、同標準執行,由公司財務設專戶進行資金管理。
從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建立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繳費資金來源、提取比例和分配辦法有了較大改變,資金來源由原來的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變為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比例由原來的按職工本人工齡數每1年工齡1元改為按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壹(8.33%)提取;企業分配辦法由原來按職工本人工齡數每1年工齡1元改為依據職工本人工齡和上年工資總額分配到個人賬戶。具體辦法:工齡部分按照每年工齡4元的標準按月劃入個人賬戶,工資部分按照工齡分配後的余額,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乘以相應的比例劃入個人賬戶。
從2004年5月起,分公司將原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存量資金)和企業年金(增量資金)全部上繳至省公司電力企業年金管理中心,由省公司統壹歸集進入國網社保中心管理專戶,由國網年金中心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統壹管理,集中規範運作,進行增值保值,並統壹核算分配其利息收益。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國網公司印發了《企業年金移交實施方案》,規定從2007年6月1日起,國網公司年金中心停止歸集和運作各網省所屬單位年金基金,並將原集中管理的基金全部返還給所屬網省公司,由各網省公司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在屬地選擇市場管理機構,進行市場化管理運作。
三、企業年金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2009年5月,省公司下發了《關於成立山西省電力公司企業年金理事會的通知》(晉電人資〔2009〕801號)文件,標誌著企業年金理事會正式成立。
企業年金方案所歸集的企業年金基金,由山西省電力公司代表職工委托山西省電力公司年金理事會(簡稱“受托人”)進行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備企業年金賬戶管理人資格的專業機構(簡稱“賬戶管理人”)提供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服務;委托具備企業年金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簡稱:“托管人”)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委托具備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專業機構(簡稱:“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委托具備企業年金中介服務資格的專業機構(簡稱:“中介機構”)提供企業年金咨詢服務。
企業年金理事會成員的組成:按照現行法規,理事應來自公司內部的管理層及人力資源、社保、財務、審計、法律等部門,職工代表應占理事總數的1∕3,同時可以聘請若幹名企業外部專家擔任獨立理事。
企業年金理事會主要職責:
1.制訂公司企業年金方案;
2.負責確定管理模式,選擇服務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中介服務機構),並對各機構的履約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是否更換意見;
3.制定基金投資策略;
4.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年金管理情況;
5.審議企業年金相關議案;
6.受理和辦理企業年金繳費和待遇支付;
7.處理員工關於企業年金方面的投訴。
四、企業年金市場化前期準備工作情況
2007年~2008年,與兄弟省市的同行***同學習交流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就兩種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即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模式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模式進行了討論,為下壹步決策作了準備。
2009年1月,省公司結合實際,研究分析不同企業年金管理模式在管理成本、風險控制和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利弊。經過認真分析兩種受托管理模式的利弊得失,參考國網公司其他兄弟網省公司做法,在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的基礎上,經省公司年金管理委員會、省公司六屆壹次職代會團組長聯席會和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確定了選擇企業年金理事會受托管理模式。
2009年4月,省公司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又修訂為《山西省電力公司企業年金方案》(晉電人資[2009]577號),提出“按照勞動保障部20號令有關規定,省公司成立理事會型受托人模式進行管理,實行市場化運營。”同時按照規定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報送了公司的年金方案,完成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公司年金方案的備案工作。
2010年8月,省公司下達《關於做好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第壹階段準備工作的通知》(晉電人資〔2010〕1020號),要求8月10日前,完成截止7月31日前新增人員的上報工作和職工個人繳費清冊的提交和基金上繳工作,核對職工人數並督促轉出單位辦理相應業務;8月底前,完成截止7月31日前所有轉移、結算、合並賬戶等業務的上報工作,完成每個全民職工填寫《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申請書》或《放棄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聲明》的任務,清理賬戶余額為零的空頭賬戶;9月10日前,完成截止7月31日前的基金和清冊上繳收尾工作;9月15日前完成全部參保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等信息的核對和修改工作;9月30日前,各單位要完成與省公司會計核算中心基金財務賬目的核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