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即被保險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意外傷害的次月。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24小時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職工治療康復後傷殘情況,並應當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勞動能力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的定義
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傷或職業病造成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時,無論何種原因,工傷責任在個人或企業,均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即無過失賠償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將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集中起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導致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提供切實可行的合法醫療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不僅包括醫療和康復費用,還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壹.醫療費用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二、醫院夥食補貼
1,由單位按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2.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夥食費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損失的時間(帶薪停工)
1.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四,護理費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怎樣的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6.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或6級傷殘的,享受怎樣的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6個月,六級傷殘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嗎?當地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怎樣的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工傷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員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怎樣的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8.員工出差期間下落不明,享受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三個月內發放工資,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支付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辦理。
因非法受雇而引致傷亡的人士會獲得何種補償:
1.壹次性賠償包括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在職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死亡後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者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所發生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支付。
4.壹次性傷殘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
5.因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導致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
6.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