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撥款
指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51)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基金,是指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增值稅。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作為投資者對企業進行投資,並根據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在這裏,財政獎金分為三類:
1.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要歸還本金的以外,應當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2.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用於特殊目的的財政資金,允許作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企業在2008年1至2010年1期間,免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所得稅
(1)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資金申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和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專用財政性資金。
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並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支付的不符合上述審批權限的基金和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和費用,應當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3.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和上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作為不征稅收入,在上繳財政當年的收入總額中扣除;未上繳國庫的部分,不得從總收入中扣除。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主要指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核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全部用於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和社會保障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收入和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