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等稅費。
以上稅種全部在地稅申報繳納
繳納方式為網上申報,銀行劃款。
具體稅種及稅率:
1、營業稅,稅率5%
2、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裏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水利建設基金(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6、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25%)。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壹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7、印花稅? 按購銷金額0.3‰
8、土地使用稅
擴展閱讀:
1、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服務業,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
目前總局對經營墓地相關收費如何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規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參考: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墓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11〕2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的規定,並經請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轉讓墓地使用權不納入免征營業稅的殯葬業務範圍,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墓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征收營業稅,稅目按“服務業——租賃業”。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出售墓地行為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第壹條規定,經營墓地的納稅人,對出售的墓地進行投資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經營墓地的納稅人,屬於僅提供墓地,沒有進行投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及目錄相關文件的通知》(渝地稅發〔2009〕185號)第三條關於經營性公墓問題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明確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性公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7號)全文廢止。經營公墓的單位取得的轉讓墓地收入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中的“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子目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壹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壹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墓地屬於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企業銷售墓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依據上述規定,殯葬公司取得墓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土地使用稅問題
參考:《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財產與行為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財行便函〔2011〕0001號)第七條關於經營性墓園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免規定,對單位或個人舉辦的經營性墓園均需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於墓地建造後銷售給個人的,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經營性公墓單位占用的土地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的,其不屬於上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範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該單位將墓地出售給個人後,已售墓地占用的土地不屬於土地使用稅的征稅範圍,不需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