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主要是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本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的同時,要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間要求是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用人單位已經存在了壹定時間,並為其原有職工申請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在其招收錄用新的職工後應當自其招錄之日起在三十日內為新招錄的職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社會保險法前面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時有發生。比如:有的用人單位不了解、不熟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並不知道還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事宜,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不去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等。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單位,壹般不會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法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該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