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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1、 普通門診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50%。,

2、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證報銷比例:範圍內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

3、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報銷比例:基本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50%;苯丙酮尿癥支付比例為70%。

4、大病保險報銷比例:壹個保險年度內,符合大病保險保證範圍的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計算、分段報銷、按次結算。

壹、普通門診

1、報銷比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50%。

2、報銷額度:年度支付限額400元。

3、起付標準: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無醫療等級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就診不設起付標準;其他醫療機構的門診起付標準年度累計200元。

註:符合生育法規的門診產前檢查醫療費用與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執行普通門診有關法規。

二、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證

1、報銷比例:範圍內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

2、報銷額度:高血壓月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元;糖尿病月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元;“兩病” 並發的月度支付限額為50元。

三、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

1、報銷比例:基本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50%;苯丙酮尿癥支付比例為70%。

2、報銷額度:基本醫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額為4000元~15萬元不等。辦理了惡性腫瘤(含白血病)放化療、慢性腎衰竭需做腎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後抗排斥和肝移植術後抗排斥的門診重癥病種的參保人員大病保險最高可賠付30萬元。

四、大病保險

1、報銷比例:壹個保險年度內,符合大病保險保證範圍的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計算、分段報銷、按次結算。

2、起付標準:符合大病保險保證範圍的個人負擔金額1.2萬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分段按比例報銷。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