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青島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六條我市建設人才公寓,享受以下優惠政策:(壹)集中建設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業網點等經營性用房用於出租出售,營業收入用於彌補建設和運營成本;配建商業等經營性用房的用地實現的土地出讓收益,可根據項目資金平衡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型人才公寓的,原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不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二)納入公***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未納入公***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市、區(市)、功能區可結合收費基金繳納情況給予資金補助支持。(三)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設計劃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契稅、房產稅等予以稅收優惠。(四)對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設計劃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項目貸款,政府可予以2%的貼息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