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就業補貼資金不得用於支出:
1.辦公樓建設支出。
2.宿舍建設支出。
3.購買交通工具的支出。
4.支付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和其他費用。
5.“三公”支出。
6.普惠金融下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資金的相關費用。
7.支出已安排在部門預算中。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費用。
二、按要素分配的資金包括:
1.職業培訓補貼;
2.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3.社會保險補貼
4.公益性崗位補貼
5.創業補貼
6.就業見習補貼
7.求職和創業補貼
8.就業和創業服務補貼
9 .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省高技能人才重點項目除外)等費用;
法律依據:《江蘇省就業補貼管理辦法》
第四條就業補貼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貼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
同壹項目就業補貼資金與失業保險基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基金等支出政策重疊的,個人和單位不能重復享受。
第十二條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1.補助對象。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人社基層平臺等就業服務社會組織。
補貼主要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人社基層平臺的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就業信息服務和統計監測、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等。
2.補貼標準。
對縣級及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街道(鄉鎮)人社基層平臺,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根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享受財政補貼的實際編制人數和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基本支出和必要的項目支出。
對尚未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的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由地方根據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的成功從業人數、單位和個人管理的檔案數量、與高校開展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數量、訪問次數、成效和成本、補貼資金規模等因素確定。
對尚未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的基層平臺,由地方根據基層平臺購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工作量、專業性、有效性等因素和補貼資金規模確定。
對其他就業服務社會組織,根據當地成功介紹就業(用人單位不得為勞務派遣公司)並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補貼資金規模等因素確定。
各地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出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就業補貼資金總支出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