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州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州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年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完善公***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牽頭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全州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州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州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州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落實國家、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執行省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實施辦法,做好全州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省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續工作,負責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
(五)負責全州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貫徹實施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全州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指導全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宏觀管理。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才引進工作;負責全州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州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加強全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統籌管理政府表彰獎勵工作,牽頭擬訂表彰獎勵制度,指導全州公務員培訓,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壹)貫徹落實國家、省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實施國家、省協調勞動關系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州本級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州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州直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