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時候會聽到,那些低生育率的國家為了鼓勵生育,國家會給產婦和寶寶提供壹筆津貼,幫助壹個家庭撫育下壹代。其實我們國家也有,只不過很多人對這個津貼不太了解,甚至生完寶寶了也沒有去領取,白白錯過了這兩筆”巨款“。
註意了!這筆補貼申請有時限,千萬別錯過這個時間點>>
這筆錢就是社保裏的生育險。
社保包含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個保險,生孩子主要用到的就是五險中的生育險。
對於所有工作的女性來說,社保裏的生育險就是壹項專門針對生育設置的保險或者說津貼,由於平時繳納的時候不需要個人來繳納其中壹部分,所以有的人會忽視它。
凡是累計繳納滿12個月的孕婦,或者是連續繳納社保滿9個月的孕婦,都可以領取。關於繳滿多長時間才可以領取,這個各地的條件不壹樣,北京就是連續繳滿9個月且在繳,廣州就是累計繳滿1年且在繳。
生育津貼申請
生育津貼由單位去申請,個人無法申請。壹般來說是產後壹年內,提交結婚證、寶寶出生證、醫學診斷證明書、收費憑證等相關資料給公司,然後由公司到當地的社保機構申請。具體需要準備的材料以當地為準。
領取這筆錢需要什麽材料呢?
這個清單收好了:
1、產婦產檢期間和上海站住院期間所有發票、清單和出院小結,住院的時候都留著,有備無患;
2、產婦身份證;
3、產婦計劃生育情況證明,也就是準生證;
4、生育醫學證明,也就是出生證;
5、產婦銀行卡,如果是代辦,要準備代辦人的身份證,以及產婦簽名的委托書。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都是什麽?壹塊發還是分著發?女員工領了生育津貼,還用給她發產假工資嗎?
首先幫大家明確這個概念,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不壹樣的。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提示:生育津貼 產假工資,企業不用再為員工重復支付工資了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 30天 產假天數
這裏舉個例子:壹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壹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5100元,她生育前後***128天產假。那麽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
5100 30 128=21760(元)
產假工資領取前提: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於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
若低於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於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的。
重要提示: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舉例:壹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7500元,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克扣。
申請生育津貼的具體時限
職工生育或實施計生手術時生育保險繳費已滿壹年的,用人單位應在生育或實施計生手術的次月起壹年內進行申請。
職工生育或實施計生手術時生育保險繳費未滿壹年的,用人單位應在繳費滿12個月後的壹年內進行申請。
對於用人單位在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生手術超過1年後為其申報生育津貼的,如申報時限涉及疫情期間的,可自動延期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辦理,具體操作以前臺指引為準。
申請途徑(以廣東為例)
單位經辦人可以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向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註意:對於適用《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參保人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未支付產假工資的情形,因屬於生育津貼申領的特殊情形,需提供其他材料核實,暫不能網上申報,需現場辦理。
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生育津貼雖好,但並不是生娃就有,還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有社保(僅限職工社保),有參保生育險;
2、生育險累積參保滿1年(按照當地標準為主);
3、女性。
如果壹個家庭中寶媽沒有參保生育險,寶爸有,那麽,在滿足生育險報銷的條件下,雖然可以用自己的生育險給寶媽生產的費用進行部分報銷,但無法領取生育津貼。
營養津貼
目前參照員工繳費工資的標準,根據員工的年齡、生育情況發放。
生育醫療費
員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各地詳細項目略有差異);
員工生育後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如何處理請假員工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法規,不論是因女職工個人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如:不勝任工作或主動提出調整工作崗位),還是因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如:部門被撤消),三期女職工絕對不可以被調整勞動報酬。
1。《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絕對不可以被調整勞動報酬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放與女職工工作業績、工作表現掛鉤的全部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有嚴格完善的工資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當月工作業績、出勤天數予以發放工資、獎金等。
有以下情形時,可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期內的女員工如出現以上情形之壹,可以被解除合同,同時用工單位並不支付補償金。
法規延伸:
三期並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協商解除)、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等],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產假相關假期怎麽休?
產前工間休息、產前假、流產假、產檢假、哺乳假、保胎假、產假等,此外,男員工還有陪產假~(每個地區稍有不同)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生育假壹般應當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生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後至新修訂《條例》出臺實施(2021年11月25日)前這段時間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這段時間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經按照原《條例》享受完畢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補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經領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再補領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醫保部門會自動按原申領銀行賬戶予以補發,無需個人重復申請。
3。 育兒 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 育兒 假各五天。 育兒 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在實際執行中, 育兒 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 育兒 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條例》規定,“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 育兒 假各五天”,這裏的“每年”是指自然年?還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出生時間是2021年12月1日,則到2022年11月30日是壹個周年,在這個周年期間,雙方可以享受 育兒 假各5天。以此類推。
5。在新修訂的《條例》實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齡不滿三周歲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 育兒 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 育兒 假,以孩子的實際年齡來計算。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實際年齡已經滿1周歲、未滿2周歲的,則其父母雙方還可以享受2個周年期間的 育兒 假各5天。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