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務是制止沖突,恢復和平。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的作用是阻止局部沖突擴大化,或防止沖突再起,並幫助在戰爭中受害的平民百姓,為最終政治解決沖突創造條件。 在1956年建立第壹支聯合國維和部隊時,聯合國秘書長哈馬舍爾德曾經提出了著名的維和三原則:
1、維和行動不得妨礙有關當事國之權利、要求和立場,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沖突中的任何壹方;
2、維和行動必須征得有關各方的壹致同意才能實施;
3、維和部隊只攜帶輕武器,只有自衛時方可使用武力。
人們把這三項原則概括為中立的原則、統壹的原則和自衛的原則,並稱之為哈馬舍爾德三原則。 哈馬舍爾德三原則是聯合國傳統維和行動的基本準則。
80年代末期以前的維和行動,都是以哈馬舍爾德三原則為基本依據的。哈馬舍爾德三原則對聯合國近四十年的維和行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擴展資料:
活動形式
派遣軍事觀察團是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另壹種形式。聯合國向沖突地區派遣軍事觀察組,需由安理會或大會決定,並征得有關各方同意,授權聯合國秘書長組織。觀察組的人員由聯合國成員國提供,由非武裝的軍官組成。
它的使命是維持和平行動。在執行任務時,觀察員不能攜帶武器,必須嚴守中立,不得卷入沖突的任何壹方,更不能幹涉所在國的內政。它的具體職責視情況和需要有所不同,壹般包括:監督停戰或停火、撤軍;觀察、報告沖突地區的局勢;執行脫離接觸協議;
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聯合國決議賦予的其他使命。派遣軍事觀察組是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臨時措施,均有壹定的期限,視情況需要由安理會決定可延期。
冷戰後,隨著地區沖突的增加,聯合國維和行動次數增多,規模擴大,維和行動的性質和作用也往往超出傳統的職責範圍,造成聯合國經費嚴重不足。為此,除維持和平部隊以外國聯合國也借助成員國自願組成的多國部隊參與維和行動。
多國部隊的費用壹般由參加國支付。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多國部隊士兵身著自己國家的軍裝,主要標記是聯合國的旗幟以及聯合國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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