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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產品監管存在的問題介紹

(壹)監經營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壹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壹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式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托投入企業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準分級實行的。這就與危機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危機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壹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危機與效率的初衷。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危機監管手段和方式,但對危機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缺少壹個完整統壹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危機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危機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壹商業銀行有壹筆20年的國債投入,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經營管理辦法》,其危機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入卻被其控制的托管證券企業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托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入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危機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危機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危機爆發後才知道。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壹段,對其危機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準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托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托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壹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壹些信托投入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購上市企業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入股權的。而信托投入企業依據《信托法》和《信托投入企業經營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托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企業收購經營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但信托企業依據《信托法》,要為委托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準不壹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托投入企業以委托代理方式實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範為信托產品,而對保險企業的投入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托代理方式實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實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企業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企業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危機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入企業,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入於自己控制的上市企業。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托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征的監管方式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區別的監管部門,區別的監管機構對區別專業的核心業務有區別的監管要求、危機甄別方式和危機經營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企業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危機監管手段、危機甄別方式,並且以此實行分類監管。由於信托投入企業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托產品區別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征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壹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危機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托投入企業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壹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托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托投入企業和信托產品的基本監管方式。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範,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托投入企業發行的信托產品危機。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托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準化產品,信托投入企業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產品出現的危機應該由信托投入企業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托資產按危機權重計人總危機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托投入企業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托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托投入企業的收入來源是以信托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托業務的危機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備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托產品不是以某壹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托、表決權信托之類的權利信托、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危機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壹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壹致在於防範和化解危機,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緊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危機,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緊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危機,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危機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壹樣、判斷的標準不壹樣、部門利益不壹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壹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危機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壹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壹致以及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