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提高農村小康社會建設水平為目標,加快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按照“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 依法自願、合理補償”,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資源,促進節地水平和土地產出效益“雙提升”,為推進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城鄉壹體化發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1)依法自願的原則。農村宅基地的收回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2)合理補償原則。收回農村宅基地應當對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或者補貼。
(3)科學利用原則。對已退出的農村宅基地,按照“宜耕、宜園、宜林、宜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優先復墾為耕地。
(四)統籌兼顧的原則。按照“試點先行、點面結合”的思路,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協調推進農村宅基地退出工作。
(5)經濟性和集約化原則。根據村莊布局規劃,堅持引導與控制相結合,有序引導村民向有規劃點的城鎮和村莊集中,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三、退出條件
退出宅基地的地塊應當符合下列復墾要求:
(1)與田間地頭相連,與基礎設施融為壹體,保證正常年份灌溉需要,滿足基本耕作條件。
(二)新增耕地質量不低於周邊耕地。
第四,實施方式
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應遵循“農民自願申請、村集體組織審核、鎮(街道、園區)審批、村集體組織公示”的程序。村集體組織與農戶簽訂退出協議,鎮(街道、園區)為實施主體,給予退出獎勵。
動詞 (verb的縮寫)補貼、政策和資金來源
(壹)享受宅基地退出補貼對象的條件。
補貼對象是指符合宅基地安置條件,宅基地及地面附著物產權清晰,退出後將宅基地歸還村集體組織且不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農民。
補貼政策
1.宅基地退出對象的補助
(1)鎮(街道、園區)對被拆除的合法房屋給予補償。
(2)宅基地使用權人以承包形式自願放棄使用權的,由鎮(街道、園區)給予適當補償。
(3)鼓勵購買本地區新建商品房。退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在本鎮(街道、園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由鎮(街道、園區)給予適當住房補貼。
(4)對於宅基地被收回的農民,除宅基地權益外,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其他權利義務不變。
2.宅基地退出所在鎮(街道、園區)補貼。
(1)宅基地退出並實施城鄉聯動復墾項目的,新增復墾耕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搬遷安置區建設和保障農村各項經濟發展,剩余指標全部用於項目實施所在鎮(街道、園區),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
(2)城鄉結合部圍墾項目新增耕地必須經省市驗收合格,農房改善按壹定標準給予補助。平臺公司可根據實施者的需求,按照標準預撥相關費用。
(三)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全區農村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資金由區國資平臺籌集和支付。
2.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資金由區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海州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撥付,報區改善農村住房條件指揮部批準後,由平臺公司撥付。
3.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不及物動詞組織領導
(壹)建立組織結構
區政府成立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領導小組,由分管區長擔任組長,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區農業農村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監督指導全區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工作,制定工作措施,落實工作經費,並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二)明確工作職責
區政府主要負責政策制定、復墾驗收和獎補資金兌現,鎮(街道、園區)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農村宅基地退出搬遷復墾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海州分局、區農業和農村局負責搬遷復墾項目的立項、實施指導和驗收;區住建局負責房屋拆遷的指導和監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土地流轉的指導;區財政局、審計局負責宅基地退出補償資金的撥付、監督和審計;其他部門按職能履行職責,確保惠農政策的落實。
(3)嚴格考核和獎勵
區政府將制定相關考核標準,根據各鎮(街道、園區)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的實際情況,對措施得力、實施效果顯著的鎮(街道、園區)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該區域復墾任務的,暫停下壹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各鎮(街道、園區)應制定相應的獎勵措施,對在宣傳、組織和實施宅基地有償退出過程中做出突出工作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