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
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的補償標準
房屋拆遷安置費(含承租人)=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如商品房)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補償。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不具備異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交換產權房。具體計算可參考以下公式:(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單價合並成新價格+同面積新建多層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價格補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2.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有條件異地建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者居住區範圍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具體計算可參考以下公式:(被拆遷房屋重置單價合並成新十價補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費用。
拆除的正確程序主要包括:
1,調查核實。拆遷人在收到征地批復後,首先要去派出所和房管所抄取征地範圍內的人口和房產,按照表格逐壹登記,並進行現場核實。
2.做出收藏決定。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3.發布征集公告。征收決定壹經作出,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同時做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做出評估報告。
5.簽署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安置補償的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
6、實施拆遷。拆遷結束後,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範圍和期限內及時拆除騰空的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