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成立流程是什麽
建立壹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1、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壹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準備註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選擇壹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壹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麽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壹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壹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法律規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 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 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公布的信息資料。第五條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布義務人按照統壹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 《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幹規定(試行)》(六)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範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基金會成立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從成立流程來看,基金會的要求和公司的成立要求比較類似。但由於基金會的成立根本是資金。因此,國家要求基金會成立時,資金必須及時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