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及總部勞動事務所,中央在京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為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鑒於《北京市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發[1999]99號)實施中出現的壹些新情況,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999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附件壹: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附件二: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享受第二部分基礎養老金待遇的計算公式。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壹年八月二十七日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通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6年8月29日5438+0
附件壹: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999號第259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具有本市或者外地農村戶口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埠農民工,應當經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並辦理《北京市農民工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在本市招用農民工,應當到勞務輸出地(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並填寫《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清單》。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當月起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已辦理招用農民工手續但尚未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內,到為其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費。
新設立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到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地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申報繳納城鎮職工和農民工養老保險費。
第四條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明;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機關行政介紹信;
(三)報送統計部門的《勞動統計表》(年報104表);
(四)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農民工;
(五)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的,提供《就業證》;
(六)《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第五條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繳納。壹年以上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9%,養老保險費按招用農民工人數按月繳納。農民工本人以2001的7%的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壹年以上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個人繳費由工資支付時代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今後,個人繳費比例將隨企業職工繳費比例統壹調整,最終達到8%。
第六條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委托銀行代收(無繳費期)”的方式委托用人單位銀行按月代扣代繳。
第七條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按照城鎮職工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對於使用農民工較少或使用農民工相對穩定,不方便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並簽訂協議後,可以選擇按季度、半年或壹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九條農民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辦法計算。
第十條農民工個人賬戶只能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支取。農民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第十壹條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新就業的,可以延續養老保險關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繳費記錄。延續時,只延續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跨地區就業的,可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全部轉移;回農村可以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封存個人賬戶,作為延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依據。在本市重新就業後,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並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繳費憑證辦理轉移、繼承、清算、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等手續。
第十二條農民工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才能領取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暫按壹次性養老金對待,其待遇由兩部分組成:
第壹部分:我將壹次性全額支付個人賬戶中的金額及利息。第二部分:按累計繳費年限,按相應繳費年限12個月(即1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值發放,累計繳費年限(計為12個月)以後每增加1年加0.1。
第十三條本市外來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可按本辦法第十壹條保留養老保險關系並封存個人賬戶,在本市重新就業後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已經參加本市農村養老保險的,也可以將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按規定計發的待遇轉移到其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本市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其戶口所在地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並建立新的個人賬戶。同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按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新的個人賬戶,並按本市農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未辦理用工審批手續或者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導致農民工不能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北京市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1999〕99號)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國家關於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出臺後,本辦法將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享受第二部分基礎養老金待遇的計算公式。
累計繳費為全年(超過12個月),待遇計算公式為:
∑an ×(1÷x )×∑bx
其中:a1 = 1,a2 = 1.1,a3 = 1.2...an = 1+(n-1)×0.1。
∑an = n×(a1 + an )÷2
如果最近壹年累計繳費不滿壹年,這部分待遇的計算公式為:
相應繳費年度本市職工平均最低工資÷12×繳費月數。
n為累計繳費年限(12個月);An為第n年處理的計算系數;∑an為第1年至第n年累計處理計算系數之和;x為對應繳費年限之和;Bx為未來X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bx為繳費第壹年後X年對應的全市職工最低工資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