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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建設項目屬於關系公眾利益和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助的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是否公開招標或者選擇何種招標方式,由項目法人決定。第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涵洞、隧道、護坡、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工程;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七條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遊項目;

(四)衛生和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八條使用國有資金的投資項目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國有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第九條國家融資項目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第十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十壹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後,可以不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商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招標的情形。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但項目核準部門只核準項目的,應當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