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搞好社會財力的綜合平衡,更好地發揮其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提留、使用的不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第三條 我市凡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均須執行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是政府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的範圍第五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主要有公積金,公益金、各種留利以及企業主管部門集中的專項資金等。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主要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業務服務收入和各種專用資金等。第七條 各部門用按規劃收取、提留的收入建立起來的各種基金以及專用資金等,主要有土地開發基金、營運車牌拍賣基金、旅遊發展基金、證券市場調節基金、城市住房基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與待業保險基金、蔬菜發展基金、外貿出口調節基金、市投資管理公司收取的企業利潤以及供電部門收取的電力燃料附加費等。第八條 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主要有各項附加收入和按規定集中的企業、事業收入以及城市增容費等。第九條 其他按規定不納入財政預算的各種收入。第三章 預算外資的管理和監督第十條 按照“宏觀加強管理,微觀放開搞活”的原則,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區別不同類型,在管理上做到寬嚴適度。第十壹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代管專戶”,做為各單位預算外資金的代管及劃撥帳戶。第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由擁有單位自主支配使用,財政部門對其收支活動要搞好統計分析,實行宏觀調控、政策引導。第十三條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收支掛鉤、結余分成”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企業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現的利潤(結余),主管部門不能平調,這些單位按財務管理規定上繳財政的利潤和結余分成收入,壹部分可由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撥給主管部門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其余部分納入財政周轉金管理。第十五條 屬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計劃管理,財政審批,審計監督”的管理辦法,單位就近選擇壹家銀行開立壹個帳戶,不得多頭開戶。為了不影響各單位日常開支的需要,由財政核定壹個單位預算外存款保留限額,超過此限額的預算外存款,由單位財會人員於每月末自動劃入同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代管專戶”。
經財政部門批準,壹些小額、零星、隨收隨支的預算外收入可不實行財政專戶存儲,但要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接受財政的檢查監督。第十六條 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須到物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收費單位須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應納入財政管理,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財政部門可參照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核定其事業經費的收支計劃,結余的預算外收入,實行與財政分成辦法,其分成比例由各級財政部門確定。第十七條 對各種基金和專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單位在銀行建立收支雙帳戶,收入戶只收不支,支出戶只支不收,每月收入的資金金額存入財政專戶,支出向財政部門報年度用款計劃,經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批準,然後再根據資金使用進度分月撥款。第十八條 對專戶儲存的沈澱資金管好用活,提高經濟效益,支持我市經濟建設和有關事業的發展。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定期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審計。第四章 預算外資金的計劃與決算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季度分月收支計劃和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第二十壹條 財政部門要認真審查預、決算、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半年和年終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第五章 罰則第二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單位領導人,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沒收其收入、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壹)擅自增設預算外收費項目或擴大範圍,提高收費或開支標準的;
(二)擅自改變預算外資金規定用途,濫發獎金、補貼、實物的;
(三)擅自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和將預算外資金轉為“小金庫”的;
(四)不按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管理,收入不及時存入財政專戶或不全額存入財政專戶的,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拒不上交,轉移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