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持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補助金具體補助程序包括:
1、申請。有領取失業補助金需求的,可以前往參保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窗口辦理申領的手續;
2、資格確認。社保經辦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會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確認,之後符合條件的才能進行受理;
3、待遇核定。社保經辦機構會根據申請人的實際社保繳費情況進行初審以及復審,最終確定相關待遇;
4、待遇發放。審核通過即為申領手續完成,相關的補助金壹般是從次月開始發放的。
綜上所述:只要失業的勞動者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履行了繳費義務,不管失業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如何,只要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失業保險金按法定的應發額度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是有期限的,我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