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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規劃的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逐步完善國家減災管理機制,國務院部際減災協調機構要提高減災綜合協調能力,國務院各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搞好協作,切實做好減災工作。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責任,實行災害分級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減災管理體制。

(2)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法規體系建設

以《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為依據,加緊制定相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進壹步完善地質災害減災工程法規體系和技術規範,建立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管理信息系統。

加強執法力度,完善監督機制,規範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行為。

(3)健全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經費的投入機制

充分發揮國家、地方、部門、企業、個人的積極性,建立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經費多渠道、多層次投入機制;各級政府應根據本轄區減災工程需要建立地質災害專項基金,並納入財政預算;地質災害減災工程投入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並隨著國民生產總值的不斷提高而相應增加;企業要加強災害防範並積極參與當地減災建設;充分發揮保險對災害損失的補償作用;建立社會化的災害救援和救助機制。

(4)促進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技術進步與創新

加強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科學研究工作,重視地質災害發生機制、影響因素和時空分布規律的基礎理論研究,開展地質災害對生態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影響和相互作用規律的研究;積極推進地質災害治理技術的研究;加快減災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動高新技術在減災非工程性措施方面的廣泛應用。

(5)處理好“規劃”與“年度方案”的關系

規劃指導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編制,年度方案根據新的調查結果和上壹年度突發地質災害情況,對規劃中的地質災害減災項目進行動態調整。

(6)開展易發區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城市建設、交通、水利、電力、礦山等建設項目,由具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建設項目引發或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建設項目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險性作出評估,提出防治地質災害的措施,有效預防和避讓地質災害,控制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發生。

(7)依靠市場機制推進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實施

按照市場經濟體制,對地質災害減災工程進行招投標;地質災害治理費用以政府投資為主,倡導企業和個人投資,遵循“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運用市場機制,采取補償措施,回報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