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執行行為包括:
1、申報財產,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強制執行原則的具體行為是什麽?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宣判後被告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法院就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壹種強制行為。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人執行法院的判決。強制執行是法院對被告人不服從法院判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壹種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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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