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廣告娛樂的恢復和發展;
2、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到期,執行期限是否延長;
3、已征收應免的文化建設費,可從下月應繳的文化建設費中扣除或予以退還。
文化事業是中國特有的名詞,指的是集體名詞,是存在於中國政治經濟體制中的壹種文化制度。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在文化領域從事研究創作、精神產品生產和文化公共服務的組織。
文化事業的主要介紹:
1,主要任務是為社會提供精神產品,滿足人們對文化生活的多樣化需求,維護人們的基本文化權益;
2.資質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管理形式多樣化;
3.它涵蓋了許多類別,並有廣泛的單位分布。
文化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受到行政處罰和懲戒的,由執法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處罰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創作人員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相關文化產品和服務在壹定期限內進入傳播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第二十九條具有社會責任的文化企業,應當堅守中華文化立場,自覺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社會利益,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承擔社會道德責任。
第三十條國有企業和國有文化企業應當立足主業,鞏固和發展內容生產和主傳播渠道優勢,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
國家建立健全人、事、物相統壹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完善國有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核評價機制,建立考核結果與薪酬分配掛鉤制度,提高國有文化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文化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九條失職責任人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占、挪用、截留、克扣財政資金和文化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審批活動的;
(四)幹擾文化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