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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

(1)自營業務規模及比例控制。由於證券自營業務的高風險特性,為控制操作風險,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65,438+000%;②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③持有非債券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四)某壹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發行價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承銷和中國證監會南遷造成的情況除外;⑤違規超比例自辦的,在整改完成前,按照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準備金。上述“證券自營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按成本價計算的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總額。(2)自營業務內部控制。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內部控制主要是加強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管理,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越權、變相自營、表外自營、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風險。①建立防火墻系統。確保自營業務與券商、資管、投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核算等方面嚴格分離。自營業務的研究規劃、投資決策、投資運作、風險監控等機構和職能應相互獨立;在賬戶管理、資金結算、會計核算等方面。自營業務的後臺職能應由獨立的部門和崗位負責,形成自營業務前、中、後有效的制衡監督機制。②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控制。自營賬戶應由獨立於自營業務的部門管理,並建立自營賬戶審批和審核制度;采取措施防範變相自營、表外自營、借用賬戶等風險;防止自營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混業經營。(3)應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運作的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核查。加強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管理,確保自營交易清算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確保自營部門和會計部門正確記錄和報告自營浮動損益。自營部門應建立交易操作記錄制度並設置交易臺賬,詳細記錄日常交易,定期與會計部門對賬。(4)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風險監控部門應當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獲取前中後臺自營業務的信息和數據,對證券頭寸、損益、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建立自營業務每日盯市制度,完善自營業務風險暴露與公司整體損益的聯動分析和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組合的市值變動及其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定期或不定期對自營業務進行檢查或審計,確保自營業務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指標要求,並控制在證券公司可承受的範圍內。建立和完善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應的風險監控閾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⑤通過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和報告機制,全面監控自營業務風險。定期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提供風險監測報告,並通報自營業務部門、合規部門等相關部門。當發現業務經營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和自營業務相關部門應及時反饋風險監控部門的監控報告和處理建議,報告和反饋過程應有書面記錄。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控程序,提高風險監控的科學性。⑥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和處理機制。風險監控部門根據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的檢查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並跟蹤落實情況。⑦建立完整的績效考核和激勵體系。完善以風險調整為基礎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量化的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和績效水平進行評價。審計部定期對合規經營、損益、風險監控等進行全面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⑨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其保密意識、合規經營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自營業務關鍵崗位人員離任前,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