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治療工傷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緊急情況下,可先行急救,之後再進行相關報銷手續;
3、省內異地就醫需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登記,並按規定報銷;
4、異地就醫回當地報銷比在當地就醫少報10%,未經本地醫院轉院證明的少報20%;
5、報銷所需材料包括出院小結、發票、用藥明細表、身份證、醫保卡、異地就醫證明及轉院證明。
工傷保險的報銷範圍:
1、工傷醫療費用:包括門診、住院、康復治療等醫療費用;
2、工傷康復費用:涵蓋康復治療、輔助器具配置等費用;
3、工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規定標準發放;
4、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發放不同額度的補助金;
5、傷殘津貼:對於確定為工傷傷殘人員,根據傷殘等級發放津貼;
6、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對於達到醫療終結狀態的工傷人員,可以壹次性獲得補助金;
7、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可以獲得撫恤金;
8、喪葬費:按照規定標準給予工亡職工家屬喪葬費用補助;
9、壹次性工亡補助金:除喪葬費外,還可獲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綜上所述,工傷職工在簽約醫療機構治療享受工傷待遇,緊急情況下可先急救後報銷,省內異地就醫需備案,異地就醫報銷比例低於當地,未經轉院證明的報銷比例進壹步降低,且報銷需提供完整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