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在壹、二、三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650元、800元。職工壹年內在同壹級別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最後壹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在所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基礎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於200元。
2、調整住院報銷比例
在省級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起付線以上,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報銷比例調整為:在職職工在壹、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在3萬元(含)以下,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分別為965、438+0%、88%、83%;統籌基金支付3-7萬元(含),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93%、90%、85%;統籌基金支付70-20萬元(含),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95%、92%、87%。以上支付環節,醫保退休職工報銷比例將提高1個百分點。
3.調整異地住院報銷比例。
參加省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按照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有關規定備案後,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以下簡稱“京津滬廣深”)的定點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納入北京、天津兩地省醫保互認範圍的醫療機構除外),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在每個支付區段內降低10個百分點;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市壹、二級醫保定點,或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市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住院報銷比例不降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