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去同級財政部門。壹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公益性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性捐贈票據。二、公益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購)、限量領(購)次、核舊領(購)新申請制度。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申請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先按規定程序申請領取(購買)財政票據證明,並提交申請書、民政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組織章程(章程應載明組織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批準,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並出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公益性社會團體再次申領公益性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領(購)用財政票據證明,提交前次公益性捐贈票據的使用情況,包括賬冊(冊)數、起止數、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繳金額和票據存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通過後,註銷其票據存根,繼續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二條以公益為目的,利用捐贈財產設立的符合法人條件的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法人捐贈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贈法人資格。
第九十三條設立捐贈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贈法人應當設立董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董事長和其他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贈法人應當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捐贈法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捐贈法人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決定違反捐贈法人章程的,捐贈人或者主管機關等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捐贈法人與善意相對人基於該決定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