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費附加使用省、地稅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第九條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時,應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十條地方教育附加應當與教育費附加壹並征收,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征收教育費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支出予以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基金預算安排。第十壹條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於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不得沖減教育經費。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農村教育經費時,應當保證國家和省確定的用於農村教育經費的轉移支付比例不低於50%,但不包括教師工資。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依照本辦法籌集的教育經費的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教育、財政、稅務、審計、監察、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教育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在教育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99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