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不含私營企業)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
(二)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0.6%由經營者繳納。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七條 生育基金屬於社會保障基金,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第八條 生育基金按照下列範圍和標準支付保險待遇:
(壹)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後,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
(二)生育醫療費用,實行順產定額支付、難產限額支付。順產為1000元,難產為:助娩產1500元,剖宮產2500元。懷孕3個月以下(含3個月)流產的,支付120元;懷孕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引產的,支付500元;懷孕6個月以上(含6個月)引產的,按照正常順產標準支付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勞動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九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後,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單位、親屬持單位介紹信、《準生證》、《獨生子女證》、《嬰兒出生證》、醫療診斷書及醫療費用單據、處方等材料,到經辦機構領取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保險待遇。
女職工所在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標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及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的實際支出超過在經辦機構領取的生育醫療費用的,由女職工所在單位從原列支渠道中補齊差額。第十條 經辦機構管理費,由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從生育基金中核撥。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按日加收應繳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生育基金。第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生育基金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各縣(市)、賈汪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徐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壹九九七年十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