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募基金公司組織架構:
1、架構壹: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
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壹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壹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進行投資管理
2、架構二: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夥企業形式,壹般采用有限合夥形式。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基金管理人壹般不作為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托對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壹般具有關聯關系。
國內目前的實踐則壹般是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
3、架構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托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