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主體,常見的欺詐騙保行為分別如下:
壹、定點醫療機構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
4、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
6、掛名住院;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等等。
二、定點藥店
1、盜刷社保卡,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
2、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
3、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等等。
三、參保人員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
2、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 就醫;
3、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等等。
擴展資料
國家嚴厲打擊欺詐騙保
2020年7月,國辦印發《關於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加快推進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構建全領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按照《意見》,完善基金監管體系,壹方面明確監管權責清單,壹方面推進監管制度體系改革,同時,制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辦法,強化醫保基金監管法治及規範保障,加大對欺詐騙保行為的懲處力度。
在明確監管責任方面,《意見》提出,建立由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基金監管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基金監管重大行動、重大案件查處等工作。推進監管制度體系改革,將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智能監控、舉報獎勵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綜合監管、社會監督等多方面制度。
溫州市醫療保障局—欺詐騙保行為介紹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