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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同時管理不同類型的基金呢?

3月31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基金業協會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業協會強調,若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確有經營多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實際、長期展業需要,可設立在人員團隊、業務系統、內控制度等方面滿足專業化管理要求的獨立經營主體,分別申請登記成為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問答詳細內容如下:問:已登記多類業務類型、兼營多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何按照上述專業化管理要求進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遵循專業化管理原則,完成登記備案。為協調統壹行業自律管理標準,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已登記多類業務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協會相關後續安排,通過“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進行專業化管理事項的整改。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從已登記的多類業務類型中僅選擇壹類業務類型作為展業範圍,確認自身機構類型,通過“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提交機構類型與業務類型變更申請,以落實專業化管理原則。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須在完成機構類型與業務類型的變更確認之後,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備案申請。

針對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備案且正在運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類型與管理人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所選擇業務類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繼續投資運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開放申購或增加募集規模,基金合同到期後應予以清盤或清算,不得續期;同時協會將在相關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對此情形予以特別提示。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就此事項向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做好信息披露,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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