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川府發[1995]第178號
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辦法
壹是基本養老保險費上調
(壹)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個人繳納。
(二)企業和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以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計算)作為繳費工資;企業以全部職工的繳費工資作為繳費工資總額。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超過全省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工資發放;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繳費工資按60%計算;未發60%工資的,相應扣減繳費年限。
(三)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具體繳費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工資總額和退休總額之和的壹定比例征收的,應改為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征收。
(4)從1996到1,員工個人按工資的3%繳費,隨著工資的增加,個人繳費比例逐漸提高,最終達到工資的8%。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非勞動者,以當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最高不超過當地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繳費年限從繳費開始計算,直至達到退休年齡。
(六)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困難時,由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壹)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從1996 1開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國標GB 11643-89)為每個參保人員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記入,其中:
1.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2 .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個人繳費的壹定比例提取。本辦法實施後,按職工繳費工資的8%入賬,之後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繳費入賬的部分將逐步適當減少。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階層,按其繳費工資的11%記入個人賬戶。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計算壹次利息,利息並入個人賬戶。
(五)職工在省內調動工作,不改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員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金額的利息連續計算。
職工跨省轉移,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隨之轉移。
(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退休後支付養老金,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企業和職工上壹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數額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定期通知職工,接受核對和查詢。
(八)職工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者尚未全部領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的部分,納入社會統籌基金。非工薪人員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者尚未領取的,全部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繼續按規定標準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壹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的部分養老金、長壽低收入職工的部分養老金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
社會統籌基金要有壹定的儲備積累,用於人口老齡化和抗風險。
四、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壹)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辦法實施前個人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或已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達到10年及以上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按以下辦法發放基本養老金:
1.本辦法實施後,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分兩部分發放:
第壹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總額的1/120計算。
第二部分是社會養老金,按照退休時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算。計發社會養老金的比例為: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按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5%計發,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年的繳費年限,增加0.5%。社會養老金比例最高為25%。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總額×1/120+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社會養老金比例。
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本人退休時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2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三部分計發:
第壹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總額的1/120計算。
第二部分是社會養老金,按照退休時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算。計發社會養老金的比例為: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按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5%計發,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年的繳費年限,增加0.5%。社會養老金比例最高為25%。
第三部分是支付養老金和補貼。繳費養老金按本辦法實施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計算,每滿1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算,並加發壹定比例的補貼。計算繳費養老金的比例為1.3% ~ 1.4%。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總額×1/120+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社會養老金比例+(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辦法實施前職工個人平均工資指數×養老金繳費比例×全部工作年限+補貼)×(全部工作年限-建立個人賬戶的繳費年限)。
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本人退休時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3 .本辦法實施前,退休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二)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壹次性支付給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個人賬戶儲存額合計低於本人退休時按每滿壹年繳費兩個月計算的上壹年度本人繳費工資額的,從社會統籌基金中補足。
(三)符合退休條件的,其退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四)非國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地方政府確定。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制度。
(壹)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原則是:調整水平要與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壹定比例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兼顧公平和效率。
(二)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上壹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壹定比例進行調整。當年退休人員從明年7月1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每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由省確定並實施。
(3)每年調整的基本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不足或者沒有個人賬戶的,從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四)國家另有規定提高待遇或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當年不調整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