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促進匯率穩定,維護成員國間有序的匯率安排;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交易的多邊支付體系,幫助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其關於組織結構的法律規範可概括如下:
(1)成員
1944年參加聯合國國際貨幣與金融大會,並在1945 12 31之前正式簽署基金協定的30個國家是IMF的創始成員國。其他國家可以根據IMF理事會規定的日期和條件申請加入IMF。
喪失IMF成員資格有兩種:自願退出和被迫退出。成員國有權退出IMF。任何成員國都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通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其退出的意圖。退出自IMF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壹個成員國未能履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規定的義務,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以宣布該成員國喪失使用普通基金的資格。如果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後,該成員國仍未能履行上述義務,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董事會總投票權85%的表決,可要求其退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壹。然而,中國的代表席位長期以來壹直被臺灣省當局非法占據。1980 4月17日,IMF恢復中國合法席位。
(2)組織結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組織是董事會和執行董事會。
理事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任命的壹名理事和壹名副理事組成。主任壹般由成員國的財長或央行行長擔任,副主任不在主任之列。
在行使其職能和權力時。委員會每年舉行壹次例會。
執行董事會是IMF處理日常事務的機構,行使董事會授予的所有權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所有權力(特別保留給董事會的權力除外)實際上已經由董事會授予執行董事會,執行董事會現在由22名執行董事組成。1980年9月,IMF年會決定,中國應組成壹個選區,單獨任命壹名執行董事。
㈢投票權和投票
每個成員國有250個基本投票權,每65438+萬SDR按份額多壹票。目前,中國在該組織擁有24159票,占總投票權的2.54%。當董事會和執行董事會決定壹般問題時,他們根據簡單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進行表決。在決定重要問題時,根據不同問題的重要性,分別適用2/3多數、3/4多數、85%多數等議事規則。這種與份額掛鉤的投票制度,從組織上保證了發達國家在IMF的主導地位。
而發展中國家成員則要求擴大四分之三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的適用範圍,反對任何成員國擁有否決權。根據1977年生效的《基金協定》(第二修正案)的相關規定,所有政治決議都需要受85%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管轄。
(4)法律人格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擁有完全的法人權利,特別是簽署合同、獲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權利。IMF享有的豁免權和特權包括:財產和資產享有司法豁免權;財產和資產不受任何形式的搜查、征用、沒收和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扣押;財產和資產不受任何性質的限制、管制、控制和延期付款的約束;文件不可侵犯。此外,它還規定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通訊特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員和雇員的豁免和特權以及免稅。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又稱世界銀行)於1945年2月27日成立,1956年7月24日生效,成立國際金融公司。1960年9月,國際開發協會也成立了。至此,上述三個國際金融組織組成了世界銀行集團。
關於世界銀行集團組織結構的法律規範可歸納如下:
(1)成員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所有成員都可以申請加入世界銀行。1944年參加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並在1945年前正式簽署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的國家,12 31是世界銀行的創始成員國。其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可根據世界銀行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參加世界銀行。
失去世界銀行成員資格包括自願退出和暫停。成員國有權退出世界銀行。任何成員國均可隨時書面通知世界銀行總部其退出的意向。退出自世界銀行總部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壹個成員國未能履行對世界銀行的義務,經持有總投票權半數以上的董事多數同意,世界銀行可以中止其成員資格。該國自中止之日起壹年後將自動終止其成員資格,除非世界銀行以與上述相同的多數票恢復其成員資格。此外,任何成員國在失去IMF成員資格三個月後,自動失去其在世界銀行的成員資格。截至6月1991,世界銀行有155個成員國。截至6月1991,IFC擁有141個成員國,國際開發協會成員總數為139。根據國際開發協會章程的規定,其成員國分為兩類;壹級成員國22個,大部分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第二類成員有117,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兩類成員在出資額和投票權方面的待遇不同。
中國是世界銀行11創始成員國之壹。1980年5月,中國恢復在世界銀行集團的合法席位。
(2)組織結構
董事會是世界銀行集團的最高權力機構,由來自每個成員國的壹名委任董事和壹名副董事(或代理董事)組成。主任、副主任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舉行壹次例會,通常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聯合舉行。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是行使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的多數董事。
執行董事會是董事會授權處理重要日常事務的機構。
其主要職權包括制定政策;考慮並決定貸款方案;向董事會提交決算審查、行政預算和年度業務報告。現在由21人組成。其中,持股最多的美、英、德、法、日各任命壹人;中國有壹定的股權,人口眾多,所以單獨劃分選區,任命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任期為兩年。
1980世界銀行集團設立行政法庭,通過司法手段解決集團工作人員與管理機構之間的爭議。第壹個原因是,鑒於該集團的工作人員急劇增加,需要壹個更正式的上訴程序;二是確保集團和內部事務不受國家管轄。世界銀行行政法庭由七名不同國籍的法院官員組成。法官候選人由世界銀行行長在適當協商後提出,並由執行董事會任命。法官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㈢投票權和投票
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成員國的投票權為:自動獲得的250個基本投票權加上其認購的股份數之和。
國際開發協會每個成員的投票權是500個基本投票權加上所認購股份數的總和。除非另有規定,以簡單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應適用於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的事務。
(4)法律人格
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分別具有完整的法人地位,特別是有權簽訂合同、取得和處置不動產和動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上述三個組織的財產和資產免受任何形式的搜查、征用、沒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扣押。他們的檔案不可侵犯。
瑞士在其與世界銀行關於其在瑞士的地位、特權和豁免的協議中明確承認世界銀行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遊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4月1947日至10月10日在日內瓦舉行期間,與會各國在起草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的同時,就相互關稅減讓進行了多邊貿易談判。與會國決定將憲章草案中關於多邊貿易關系的條款作為商定關稅減讓的條約基礎。各國作出的“關稅減讓”被合並成壹個獨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附在會議的最後文件中。1947 10制定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總協定於1948 10生效。
關貿總協定關於組織結構的法律規範簡介如下:
(1)成員
所有國家都可以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加入關貿總協定必須通過加入議定書,即需要議定書2/3成員的事先同意。新獨立國家,過去是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的屬地,經關貿總協定有關成員國(即前宗主國)發表聲明確認後,可以通過繼承方式加入關貿總協定。
在不損害關貿總協定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任何成員國均可退出關貿總協定,或任何以自身名義承擔國際責任但在對外貿易關系和當時關貿總協定規定的其他事務上享有充分自主權的單獨關稅區。退出應在聯合國秘書長收到退出通知六個月後生效。
目前,關貿總協定的成員已從最初的23個創始成員國發展到104個成員國和地區,30多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原則上執行關貿總協定的規則。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成員國之壹。
1986年7月,中國正式向關貿總協定申請恢復中國在關貿總協定的合法席位。
(2)組織結構
締約國大會是關貿總協定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每年開壹次會。其主要職責是:解釋關貿總協定的條款;建立新的體制結構;通過協商解決貿易爭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
所有關貿總協定成員國都可以成為代表理事會的成員。代表理事會有權處理關貿總協定常會之間的日常事務和緊急事項,但如果某壹成員國要求將某壹具體事項提交下屆大會決議,代表理事會無權處理該事項。
貿易和發展委員會成立於1965,處理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發展問題。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成員國執行關貿總協定第四部分的情況;深思熟慮涉及頭發
涉及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其他問題;通過關貿總協定秘書處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秘書處由總幹事、副總幹事和若幹專家及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締約方大會的籌備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同時負責多邊貿易談判的組織工作。自1955起,總幹事被委托為關貿總協定及其附加協定的保管人。
(3)投票程序和多邊貿易談判
關貿總協定采用壹國壹票的表決制度。壹般情況下,締約國會議在舉行多邊貿易談判之前,會召開成員國部長級會議。壹些重要的實質性決議需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實質性和程序性決議只需要簡單多數會員國出席並投票。
實踐中,締約方大會壹般不采用正式表決程序作出決議,新的關貿總協定義務往往通過多邊貿易談判產生,只對願意接受新義務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自關貿總協定簽署以來,已先後舉行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前五輪談判的重點是關稅減讓,而第六輪和第七輪談判不僅涉及關稅減讓,還涉及非關稅貿易壁壘的削減。烏拉圭回合宣布聯盟。本輪談判達成的多邊貿易協定是國際社會為開放全球貿易所做的最大努力。1995 65438+10月1,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取代關貿總協定。關貿總協定將在壹年過渡期後退出歷史舞臺。第壹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於3月至6月在日內瓦舉行。在這次會議的建議下,聯合國大會於2月通過決議,1964+65438,確認貿發會議為聯合國的常設機構。
貿發會議的宗旨和主要職能是:促進國際貿易,特別是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貿易發展;擬訂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並提出實施計劃;審議、促進和開展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在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領域的各種合作活動;談判多邊貿易協定;推動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就國際經濟和貿易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談判;協調政府和區域經濟集團的相關貿易和發展政策。根據貿發會議主要法律文件的規定,與貿發會議組織結構有關的法律規範如下:
(1)成員
包括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聯合國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聯合國恢復中國合法席位後,中國於4月第壹次派代表參加貿發會議,1972,成為其成員。
(2)組織結構
貿發會議的主要組織是大會、貿易和發展理事會和秘書處。
大會是貿發會議的最高權力機構。貿發會議每四年(或更少)舉行壹次。會議地點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交替舉行。理事會是貿發會議的常設執行機構,也是聯合國在經濟領域的重要機構之壹。貿發會議閉會期間,理事會履行大會的職能和第1995號決議規定的職能,並作為貿發會議下屆會議的籌備委員會,編寫大會文件,包括提出議程供大會審議,並就會期和地點提出建議。壹般而言,理事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並可根據其議事規則舉行特別會議。
秘書處是會議、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常設專職辦公室,設在日內瓦。貿發會議秘書長領導秘書處的工作。此外,貿發會議在聯合國總部設立了壹個聯絡處。
(3)決策方法
大會、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成員均有壹票表決權,上述機構通過簡單多數成員的出席和表決作出決議。然而,在貿發會議,采用壹致或協商壹致的決策方法已成為壹種常見的做法。只有在所有達成協議的努力均告失敗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上述表決方法。
貿發會議的談判和決策以非正式的“集團制度”為基礎。貿發會議成員國分為四組,即77國集團、B組、D組和中國。貿發會議的這種非正式集團制度也為在選舉貿發會議官員和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成員時執行公平地域分配原則提供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