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範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壹)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壹)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省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產品和公***服務的需求。
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壹致的專項資金。第十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壹年度專項資金目錄。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