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管理條例》,增值稅有幾種稅率。壹般納稅人銷售或進口貨物的稅率壹般為17%,但進口特色貨物的稅率為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管理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 .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制品;
3.書籍、報紙和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二。增值稅征收範圍
(壹)征稅範圍的壹般規定
1.出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
3.提供應稅服務。
提供的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的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非業務活動是指:
(1)非企業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從業人員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提供的應稅服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稅範圍的具體規定
1.征稅範圍內有***22個特殊項目。下面是其中的壹部分,剩下的就看教材了。
(1)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兌換裏程積分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航空運輸企業出售客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逾期客票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二)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油氣田企業,以及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三)以積分兌換形式捐贈的電信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相關債權、負債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涉及的貨物不征收增值稅。
(五)對企業銷售(購買)電梯並負責安裝、維護、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企業自行銷售電梯,並負責安裝。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築勞務應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僅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專業公司安裝運行後維護保養電梯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六)試點納稅人按照國家指示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運輸服務,屬於公益性活動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7)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2.被視為賣貨。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但公益活動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壹般納稅人輔導期是什麽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設立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5]41號)第三條規定:“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壹般納稅人的納稅輔導期壹般應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方法進行增值稅征管:
(1)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情況,限量發售專用發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萬元。專用發票的購領實行限時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年度實際銷售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的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
(二)對於商業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發售專用發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專用發票的購領也應按時限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的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
(三)企業采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業務需要的,可以再次采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按最近壹次已購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未預繳增值稅的企業增加銷售專用發票。
(四)每月首次領購的專用發票月末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根據上月未使用的專用發票數量,相應減少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每月最後壹次購買的專用發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將上月未使用的專用發票數量減去每次核定的數量後的差額發售。
(6)輔導期內,商業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貨物運輸發票,交叉審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