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修建了壹大批大中型水庫,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生態等方面發揮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中型水庫移民為此做出了巨大貢獻。為幫助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國家先後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後期扶持基金,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為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扶持政策不壹致、扶持標準低、移民直接受益不足等多種原因,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仍普遍較差,相當壹部分移民仍生活貧困。當前,我國已普遍進入統籌城鄉、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加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力度是必要的,也是有能力的。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新時期水利水電事業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就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以下簡稱後期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完善後期扶持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和生態保護並重,繼續遵循開發性移民方針,改進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促進庫區經濟發展、增加水庫移民收入、改善生態環境、穩定農村社會的長效機制。 讓水庫移民享受改革發展的成果,實現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目標。近期目標是解決水庫移民的溫飽問題和庫區及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薄弱的突出問題;中長期目標是加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經濟發展,增加移民收入,不斷提高移民生活水平,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平均水平。
(3)原則。
——堅持水電水利移民、新老水庫移民、中央和地方水庫移民統籌考慮。
——堅持前期補償補貼和後期扶持相結合。
——堅持把解決溫飽問題與解決長遠發展問題結合起來。
——堅持國家救助和移民自力更生相結合。
——堅持中央統壹制定政策,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第二,完善政策,提高後期支持移民的標準。
(4)支持範圍。後期扶持範圍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之前遷入的水庫移民為現居人口,2006年7月1之後遷入的為原居人口。扶持期間,中央財政壹次性核定2006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庫移民現行人口,不再進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對移民人口自然變動采取何種具體政策,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範圍。
(5)支持標準。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每年補助600元。
(6)支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遷入並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2006年7月1起再扶持20年;在2006年7月1日之後搬遷並被納入支助範圍的移民將從完成搬遷之日起獲得20年的支助。
(7)支持方法。後期扶持資金能直接發放到移民個人的,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的生產生活補貼;還可以實施項目扶持,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也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方案。采取直接支付到移民個人的方式,核實人員,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支持項目的,資金可以統籌使用,但項目的確定必須經過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8)支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和地方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支持中西部的原則。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由國家統壹籌集:(1)提高本省(區、市)省級電網公司全部銷售電價(不含農業生產用電),提價收入專項用於水庫移民扶持。為減輕中西部地區負擔,移民數量較少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省(自治區)關稅上調標準按該省(自治區)移民數量壹次性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比如,上述12省(自治區)7月1後遷入扶持範圍的水庫移民所需後期扶持資金如有缺口,由中央統籌解決;其他19省(區、市)實行統壹提價。(2)電價上漲產生的增值稅增量部分,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3)繼續保留中央每年安排的資金,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4)經營性大中型水庫還應承擔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9)支持資金管理。後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預算管理。電價上調籌集的後期扶持資金由省級電網公司隨電費收取,全額上繳中央財政;應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後期扶持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移民數量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核定的規定標準進行分配。後期扶持資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務院移民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現有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處理。現有水庫建設基金並入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庫區現有後期扶持基金將並入庫區維護基金,庫區維護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也將相應調整完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之日起,取消現行征收水庫建設基金和後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停止征收地方水利水電電網企業審批的所有與水庫移民相關的基金和資金。
三、統籌規劃,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遷人口的生產生活。
(十壹)做好大中型水庫非農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壹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大中型水庫非農移民中的困難家庭納入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同時,要通過其他渠道積極幫助他們,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按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條例》辦理。
(十二)妥善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和後期延續現有扶持項目的困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通過提高本省(區、市)全部銷售電價(不含農業生產用電)籌集資金,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安置困難,保障建設後期配套工程後續資金投入,確保工程按期完成並發揮作用。提價標準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5%,具體方案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十三)做好其他征地拆遷人口工作。完善水庫移民扶持政策可能會對其他被征地移民產生影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密切關註,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采取多種措施及時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長遠發展。
(十四)明確支持重點。在提高後期扶持標準幫助解決水庫移民溫飽問題的同時,繼續積極從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加大扶持力度,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長遠發展問題,重點加強基本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供電、通訊和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加強對農民工的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貼息貸款、投資補貼等方式支持農民工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發展項目。
(十五)落實扶持資金。壹是現有政府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和國債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類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要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二是從籌集的後期扶持資金結余中安排,用於扶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另行制定。三是從調整完善後的水庫維護基金中籌集資金。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捐贈和企業互助,努力拓寬資金渠道。
(十六)做好項目規劃。要以水庫移民村為基本單元,按照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抓緊編制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作為國家安排扶持資金和項目的前提和依據。項目的確定應堅持民主程序,尊重和保障移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十七)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意識。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決移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保障他們長期生活,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威信,關系到黨群關系,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完善水庫移民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意義重大,是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執政為民理念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水庫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進壹步統壹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把移民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穩步推進,確保移民政策落到實處。
(十八)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移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當地移民工作和社會穩定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誌為第壹責任人,有壹名負責同誌分管移民工作,逐級落實責任,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水庫移民工作的指導。抓緊研究建立國務院統壹的移民管理機構。新機構成立前,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水庫移民扶持政策落實中的問題。省級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現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確負責移民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職能,充實人員,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負責移民工作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庫移民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的監測評估機制。要切實加強農村移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十九)制定計劃,搞好幹部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要細化實施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文件,選擇若幹不同類型的水庫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在全省推開。各地要選派壹批思想素質好、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組成移民工作組,到庫區開展工作。對參與移民工作的幹部要分階段進行培訓,使移民幹部深刻領會中央精神,準確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辦事能力。
(二十)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政策,嚴肅工作紀律。要審核移民人數,核實身份,並在農村壹級公布。嚴禁弄虛作假。要認真落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嚴格資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嚴禁截留挪用。監察部會同財政部制定相關問責辦法。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後期扶持資金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壹)加強宣傳,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宣傳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後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大力宣傳國家移民法律法規,配合移民部門做好後期扶持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水庫移民的關心和照顧。要把握好宣傳報道的口徑,嚴肅宣傳紀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時刻註意維護穩定,認真排查各種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要耐心細致地做好移民思想政治工作,引導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堅持法律和政策不動搖,確保社會穩定。
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對各地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06年5月17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