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風險分擔為原則,制定差異扶持金融政策,對不同類企業、不同類業務實行差異扶持。要鼓勵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基金,制定無形資產評估質押貸款等辦法,為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提供便利。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文化產業類企業不良貸款呆賬自主核銷的辦法與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多層次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增加文化產業類企業信貸規模。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特點和風險防範的要求,積極與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和文化企業合作,開展形式多樣的信貸業務創新。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推動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
第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我國目前雖然已經有相當多的稅收優惠,但是這些稅收優惠大多散見於各個稅種,優惠範圍、手段缺乏協調配合,導向不突出、方式單壹。因此,要繼續完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科技稅收政策,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國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已經相繼實施的壹系列稅收政策。繼續強化國家對動漫產業、數字電視等新興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的範圍,支持新興文化產業的發展。進壹步完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稅收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公益性文化產業發展。對參與公益性文化產業的社會力量實施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文化產業。對於戰略性文化產業制定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用稅收支持戰略性文化產業發展,從而帶動外圍相關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三,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政策與文化改革發展具有內在統壹性,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是財政的重要職能之壹。必須堅持財政政策與文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立足我國文化的歷史與現實,支持和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壹。我國財政已經通過專項基金等方式對文化產業發展給予支持,但還不能滿足文化產業發展的需求,還需要繼續強化和創新財政支持政策。探索財政與現代金融工具相結合的新型財政擔保政策與模式,實現財政資金的市場化運作,緩解文化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的靈活性,拓寬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來源,設立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建立公眾申請、專家評審、公開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機制。此外,可以從政策上明確地方各級財政加大財政文化投入的長期性和階段性的量化目標,逐步提高文化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
第四,深化文化產業發展的人才支持政策。文化產業作為從事精神文化產品生產的產業,對人才有著特殊的需要,其所涉及的每壹個環節都與人才密不可分。能否擁有充足的高素質的文化產業人才,決定壹個國家文化產業發展的水平和速度。而我國當前文化產業最大的發展瓶頸就是人才,缺乏懂文化產業的高端人才。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制定文化產業人才長期發展規劃,整合人才培養的“源流”,構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從宏觀上調控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使之達到產業發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進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進基金機制,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加大文化產業領域人才的引進力度,尤其是高層人才的引進,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據文化產業人才的特點,建立和健全專門的文化產業人才信用和評價政策與體系,為文化產業人才的發展和流動提供可參考的標準。
第五,構建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政策。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強調,要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設法制化水平。我國有關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文化產業的發展。營造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環境,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法制支持,成為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任務。因此,要在現有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體系。應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框架、原則、體制等基本制度,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基本法統領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梳理完善現行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制度,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制度。各個地方也要對文化產業的發展進行區域立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區域立法形式,把國家的文化產業發展法律和政策根據本地的實際進行細則化、具體化,便於基於本地的實際靈活實施,為本區域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