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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組織:中國當前的教育行政組織

我國現行教育行政組織縱向分為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盟、省轄市)、縣(縣級市、旗)、鄉五級。橫向來看,各級教育行政機構設置不同,職能不同。中國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是中國人民和教育部。省級以下的教育行政組織統稱為地方教育行政組織,地方教育行政組織的名稱因地而異。

壹、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組織設置和職責1998。國家教委更名為教育部後,共有18個機構。同時,它還主辦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國家委員會。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教育方針政策;起草教育法規草案。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發展戰略和國家教育發展規劃。

3、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

4.研究提出中小學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基本教學要求和基本教學文件。

5.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學位工作,起草學位工作法規,負責實施國家學位制度。

6、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7、主管全國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9.規劃和指導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的研究和發展。

10.統籌管理、協調和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制定出國留學和來華學習的方針政策。負責協調與港澳臺的教育交流。

11,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12,擬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

14.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與其他部門和機構在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15,承擔國家教育科技領導小組交辦的任務。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我國現行的地方教育行政組織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廳、局)的組織機構和職能。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地區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教育廳(局),批準下級州、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教育局(教育局)。省級教育行政機構統籌管理全省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壹般包括:

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要規章制度。

2、編制教育發展規劃,研究確定本省教育的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指導、協調和監督教育規劃的實施。

3、宏觀管理和指導全省各級各類教育。

4.審查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設立、合並和撤銷;審批和管理社會力量辦學。

5、會同計劃部門編制各類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普通高中的派遣計劃和畢業生分配計劃。

6、承辦全省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考試和錄取工作,負責全省自學考試和其他學業考試;參與指導資格審查和錄取工作。

7、指導和推動在職培訓的發展,貫徹國家在職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總結全省在職培訓和信息交流的服務工作。

8、統籌規劃各級教師隊伍建設,負責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評聘工作。

9.制定教育系統勞動人事管理的具體政策和規章制度,統籌指導各級教育行政幹部的培訓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處級和副廳以下科級幹部。管理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協助省委組織部、省高校工委對高校領導班子進行檢查考核。

10,制定教育基建投資、業務經費、人員編制和物資設備的管理制度和定額原則;擬訂籌集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資金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管理省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和國外對我省的教育貸款和援助。

11,負責組織全省教育科研和教學研究,指導和推動高校科研工作。負責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督導評估工作。

12,貫徹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管理教育對外交流、出國人員(交流學習)、智力引進和來華人員留學工作。

13.規劃、組織和指導全省電化教育和教育技術裝備工作。

14.在各級各類學校組織開展勤工儉學和募捐活動。

15,檢查督促各市縣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負責全省教育行政部門及下屬機構的紀檢監察工作,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16.規劃和實施教育管理信息、統計和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辦好教育部門的刊物,負責指導教育方針政策的宣傳和監督。

17,省級語言文字工作歸口管理。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的工作。

18,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省轄市、直轄市、縣教育行政機構的設置及職能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省轄市、直轄市、縣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是代表地方政府管理教育的職能部門,其機構設置因地而異。壹般都有辦公室、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初等教育部門、中等教育部門、師範教育部門和職業教育部門。直屬機構壹般包括教研室、教育學院、電教室、電大分校、教學儀器站等。其主要職責包括:

1.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

2、根據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制定當地教育發展規劃,領導當地教育改革。

3、根據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協助縣、市、區教育部門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4、統籌管理轄區內幼兒園、中小學和師範院校的領導、師資和財政撥款。

5、對轄區內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6、制定本地區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培訓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培訓建設規劃。

7.承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縣、縣級市、旗教育委員會(教育局)的機構設置及職能縣、縣級市、旗的教育行政組織壹般為教育局或教育委員會,在我國教育行政組織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廣大中小學最直接的管理機關,具有較為完備的教育行政職能。它們的機構設置因地區規模和人口而異。其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補充規定。

2.在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機關的領導下,制定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統籌管理本地區學前教育、九年義務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指導鄉鎮教育行政組織制定教育發展規劃。

3、統壹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組織各種教研活動,推進教育改革。

4、統籌管理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工作。

5、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

6、搞好全縣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的培訓和管理。

7、做好教育經費的分配工作,並監督下級教育行政機構和學校的財務。

8.組織和指導教學儀器和電教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9、不斷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教育督導制度。

10,承擔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鄉(鎮)教委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自1985起,我國基礎教育開始實行分級管理辦學體制,基礎教育管理權限下放。中國大多數鄉(鎮)都成立了教育委員會作為基層教育行政機構,教育委員會下設的教育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鄉(鎮)教育委員會作為我國最基層的教育行政組織,代表鄉(鎮)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壹管理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2、協助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制定本鄉(鎮)教育發展規劃。

3、在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統籌管理本鄉(鎮)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招生、教學工作。重點是九年義務教育。

4、協助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鄉(鎮)教育行政幹部和教師的考核、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不斷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5、編制鄉(鎮)教育經費收支計劃。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管好有限的教育經費。6、負責組織鄉(鎮)學校校舍的建設、維護,並保護學校財產不受侵占。

7、加強對各級鄉(鎮)學校的檢查和督導。

8、做好本鄉(鎮)各項教育事業的統計工作。

9.積極向鄉(鎮)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群眾對教育的意見,努力爭取村民委員會、鄉鎮企業和農民對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10,承擔鄉(鎮)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