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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最早是什麽時候規定企業要繳納養老保險的?

最早是1951開始的。

中國的養老保險是從2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的,1951。經歷了幾十年的風風雨雨,其發展可以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階段。

這壹階段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誌。主要任務是建立全國統壹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於規範化和制度化。

1966-1976是養老保險制度遭到嚴重破壞的階段。當時中國的社會保險事業和全國社會經濟文化壹樣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了。

相關負擔全部由企業承擔,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被打斷。1977-1992是養老保險制度的恢復和調整階段。

經過十年的動蕩,中國逐步調整了養老保險,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並在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從1993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創新改革階段。在這壹階段,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主要建立起來。

改變了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實行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立了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擴展數據: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時期破壞、文革後恢復(1966-1986)、改革完善(1986)三個階段。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初步建立階段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四)企業之間實行全國統壹的保險費率;

(5)政策的制定、監督和執行由不同的部門負責。勞動部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兩者互相監督、互相制約。

但是這個系統也有明顯的問題:

(1)覆蓋面較窄,即僅限於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正式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保險條件。計劃經濟的特點使人壹旦進入特定崗位,就能享受相應的保障。

(3)保險制度層次單壹,所有責任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下,基本沒有積累資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在體制改革過程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歷了分離→合並→分立的過程。

195565438+2月,國務院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年3月,國務院合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1978年6月,國務院發文,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退休制度。

從而將1958以來幹部職工實行的統壹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劃分為兩種不同的制度;198010國務院頒布的《老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和4月頒布的《老幹部工作若幹規定》1982 * *同構確立了老幹部制度。

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公務員養老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初步探索和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和全新發展(2008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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